事发后,交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随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承担次要责任。
但事情并未结束,交警将本案移交派出所,派出所认为吴某已经构成犯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资料图片)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了她有期徒刑九个月。
【老马谈交通 】
1、事情发生后,有网友提出,吴某"开门杀",为什么只是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 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是按照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虽然没有看到本案的事故认定书,但笔者猜测,交警应该是以桑某骑车时疏于观察,认定桑某次要责任,吴某主要责任。
2、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不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有网友提出,吴某应该预见到,自己在马路上开门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后面的电动车、摩托车碰撞,进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7 条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也就是说,吴某停好车后,开门前应该注意看后视镜,看自己的开门行为会不会妨碍到后方来车,但吴某没有这样做,她停好车后直接打开车门,导致骑电动车的桑某避之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换而言之,吴某的行为,还没有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射程范围,因为开门行为,不必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吴某已造成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交警又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至于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9 个月。
@老马谈交通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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